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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
  发布日期:2016-04-23  来源:办公室   编辑:办公室

为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,并使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本校的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授予条件
第一条凡按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收的、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各专业的本科毕业生,符合本《实施细则》的各项条件,经各院(系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,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政治历史清楚,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遵纪守法,品行端正,积极参加公益劳动,热爱社会主义国家。
(二)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,经审核准予毕业,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的成绩,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。
(三)身体健康。
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凡因思想品德或业务成绩、体育不合格而未获毕业资格的结业生(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);
(二)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;
(三)毕业论文(设计)成绩未达到“中”以上者;
(四)考试作弊者;
(五)在校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,经教育仍不悔改;或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以上处分者。
二、组织领导
第四条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,校学位办公室是日常工作机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暂行实施办法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,分别履行以下职责。
(一)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。主要职责是修订颁布学士学位实施细则,作出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决策,并监督实施,最终决定对申请者是否授予学位。
(二)院(系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。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,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;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外国语、学位课程、实践性环节、毕业论文(设计)的情况,(必要时,应对申请者进行学位考试);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,提出推荐名单。
(三)学位办公室(教务处)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。主要职责是:
1、复核院(系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,并决定是否接受推荐;
2、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,最终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;
3、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,颁发学士学位证书;
4、开展学士学位工作研究,及时总结经验,不断改进工作。
三、审核程序
第五条毕业生本人申请。凡在毕业前修完课程(含补考)取得学分,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,根据自身条件提出学位申请。其中取得毕业资格,但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,可以暂不申请学士学位,在一年内,通过重修、重考、重做毕业论文(设计)等方式,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,再申请学士学位。
第六条院(系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。院(系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,逐一认真审核每位申请者,填报推荐名册,并向校学位办(教务处)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教学质量情况综述;
(二)德、智、体综合评定情况;
(三)毕业生成绩总册;
(四)学位课程、毕业设计(论文)成绩分析一览表;
(五)学籍档案。
第七条学位办公室(教务处)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。必要时,可建议院(系)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有关专业,进行学位课程考试,技能考核,旁听考察毕业答辩。经确认可以受理后,汇总报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。
四、附则
第八条学位办公室(教务处)根据最终评审结果,组织颁发《学士学位证书》。
第九条本细则自二○○五年九月起执行。解释权属学位办公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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